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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婦拒絕出差被辭退索賠20多萬,法院會支持嗎?
發(fā)布時間:2021-07-28 丨 閱讀次數(shù):

  2016年7月5日小花入職甲公司交通工程崗位,雙方簽訂了自2016年8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工資為每月3000元,工作時間為8小時工作制。


  2019年3月20日,小花經(jīng)醫(yī)院診斷已懷孕一月余。至同年5月7日,甲公司葉部長代表公司要與小花解除勞動合同并發(fā)送四份函件。小花對函件進行回復,認為甲公司未充分考慮其懷孕需要保胎的情況,同時強行壓課題也未考慮其專業(yè)特長及身體狀況。同年7月26日甲公司以小花在7月12日、13日、19日不服從工作安排、推卸責任為由解除勞動關(guān)系,甲公司就解除小花之間的勞動關(guān)系向工會報備。


  小花就本案訟爭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,要求甲公司支付項目獎金、年終獎、扣除的病假工資、年休假工資、房租補貼、經(jīng)濟補償金、哺乳期工資、社會保險、生育津貼等。2019年10月8日,仲裁委以超過四十五日仍未審結(jié)為由終結(jié)仲裁程序。小花遂訴至法院,訴請如前。


  一審法院認為:


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。


  關(guān)于賠償金。2019年7月12日、13日,甲公司安排小花參加浙江嘉善城鄉(xiāng)公交點隱患排查工作,后考慮小花懷孕,僅安排小花在酒店房間內(nèi)“整理資料”。由于小花在7月11日與馬某聊天記錄中明確表示最近太累需要休息,故小花與蘭鳳民提出其他替代方案,且建議在無錫加班應對“資料整理”,馬某未采納,故安排了二人其他替代工作(湖州市技術(shù)標)。


  2019年7月19日,甲公司安排小花參加江山虎山運動公園交評項目業(yè)主單位組織的評審委員會,小花接到該通知后即讓朱某代替其參加,并對朱某進行了必要的指導和培訓。


  由此可見,小花在懷孕后雖然兩次未能參加甲公司安排的至浙江出差的工作,但是其都能積極溝通后提出替代方案由其他人員參加。因此,甲公司安排給小花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,且小花懷孕不愿意長途跋涉也在情理之中,故甲公司不能就此證明小花拒絕完成本職工作,并構(gòu)成曠工。綜上,甲公司以未參加排查工作、評審會就視同不服從工作安排,進而辭退小花確有不妥之處。甲公司解除與小花的勞動關(guān)系實體違法,應當支付賠償金。經(jīng)計算賠償金為91490.58元。


  據(jù)此,判決如下:立即支付小花賠償金91490.58元。


  甲公司上訴請求:判令甲公司無須支付賠償金。事實和理由:1.公司的主要經(jīng)營項目是交通組織規(guī)劃,項目均不在無錫市,小花在懷孕前就需要出差,到現(xiàn)場勘驗調(diào)查,再編制報告。公司自知曉其懷孕后,2019年3月起就未再安排其跟進項目,小花的工作一直在公司內(nèi),工作量低于懷孕前的水平。2019年7月11日,公司安排浙江省嘉善項目的現(xiàn)場工作,在征詢小花的意見時,其只回復“有點累”,在公司發(fā)布工作行程后,小花亦未提出異議,當項目組的其他成員出發(fā)時,小花在7月12日卻未到達現(xiàn)場,既拖累工作進程,也造成了不良影響。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安排了7月19日至浙江省江山市的虎山運動公園項目的現(xiàn)場評審會,小花是該項目的報告主編制人員,應當?shù)綍?,其卻自行安排剛參加工作的新同事替代其參會。相比小花借口懷孕拒不履行勞動義務,小花對于獎金的要求卻一分不少,對于參加公司集體旅游的熱情卻絲毫不減。因此,小花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絕公司正當?shù)墓ぷ靼才?,符合員工手冊所規(guī)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。


  二審法院認為:


 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: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。


  根據(jù)規(guī)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,應當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的為限。雖然甲公司規(guī)定兩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者完成工作任務的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但是,小花正在孕期,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公司應當酌情減輕其工作量,且其并非嘉善項目的小組成員,因此,盡管小花對于甲公司支援嘉善項目組的安排表現(xiàn)不積極,但是,不屬于嚴重違紀;小花是虎山運動公園項目報告的主編制人,雖然其未出席現(xiàn)場的評審會,但是,其已經(jīng)事先通知公司,并且指導同事進行了參會的準備和預演,后續(xù)未發(fā)生其他不良后果,因此,甲公司認定其再次嚴重違紀的理由和依據(jù)也不充分。綜上,小花不屬于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的情形,小花的行為亦未造成公司重大損失,甲公司按照嚴重違反規(guī)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依據(jù),應當支付賠償金。


  判決如下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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