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搬運工老蔡工作時扭傷腰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,公司以此病是常見的退化性疾病為由,要求撤銷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。近日,上海市松江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維持了勞保局作出的認定老蔡所受傷害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。
42歲的老蔡在一氣動設(shè)備公司從事搬運工作。2008年2月13日,老蔡像往常一樣,和同事一起在車間抬工件。不料,工作不到半小時,不慎把腰給扭了,疼得他根本無法走路,公司立即將其送到醫(yī)院。經(jīng)診斷為腰扭傷、L3-4椎間盤突出、L5-S1椎間盤膨出。為此,老蔡向公司索賠,遭拒。于是,向勞保局提出申請。勞保局出具《工傷認定書》,認定老蔡所受傷害為工傷。老蔡所在公司不服,故將勞保局告上法庭。
在庭審中,原告某氣動設(shè)備公司認為,老蔡確實在工作時扭傷腰部,但并不表示其腰椎間盤突出、膨出是此次腰扭傷所致。腰椎間盤突出屬于脊柱的退行性病變,是椎間盤慢性病變所致,是常見的退化性疾病,并非急性損傷所致。勞保局在作出工傷認定時,理由不充分,故要求撤銷其作出的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。
被告勞保局辯稱,老蔡在單位抬工件時扭傷腰部,并于當(dāng)日入院治療。醫(yī)生診斷為腰扭傷、腰椎間盤突出、膨出,符合工作時間、工作地點、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條件。因此,被告所作出的工傷認定,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鑿,適用法律正確,程序合法。
法院認為,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:老蔡的椎間盤突出及膨出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。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《工傷認定辦法》規(guī)定,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,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,由該用人單位承擔(dān)舉證責(zé)任。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,行政部門可以根據(jù)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(jù)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(jié)論。老蔡在單位抬工件時扭傷腰部,經(jīng)醫(yī)院診斷為椎間盤突出和膨出,并不排除外力作用所致。用人單位并未提供證據(jù)證明老蔡所受的傷害系扭傷以外的原因所致,故其所受的傷害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。
據(jù)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